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项目中标无效◆■★,同时徐汇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壹拾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捌仟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汇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该单位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承诺材料,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
2021年5月,徐汇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某道路整治工程◆★”项目招标人的反映◆◆■★◆★,称该项目的中标单位江苏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租赁某处空地作为项目部和临时堆放设施场地◆★◆■,但该单位在中标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影响工程正常开展。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公司状况及工作规划■★★◆★。投标文件弄虚作假的行为◆★■,无论是投标单位还是相关责任人员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临时堆放设施场地的证明材料■◆。该单位投标文件出具了可将某处空地提供作为临时堆放设施场地的相关承诺◆■■,但投标过程中该单位并未与该处空地的产权方沟通商讨租赁事宜,产权方也未计划租赁给该单位,以致该单位在中标后不能履行相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