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工程质量问题是关系民生的大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小切口。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和缺少资质等问题是老问题◆◆,亦会引发新矛盾◆★◆★★。本案被告作为违法分包人,认为其与承包人仅成立劳务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试图逃避工程质量责任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角色欠缺■◆,在质量出现问题时悔之晚矣★■★。承办法院在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量质量问题鉴定意见■★★、施工日志和监理通知单等施工资料基础上,根据原、被告的合同义务和过错程度,确定了违法分包人和承包人责任分担的合理比例,维护了公平正义。本案及类似案件暴露的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纵然可以凭借经验实际施工,但容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引发严重经济、社会后果,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发包人将某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发包给原告江苏某宇公司■■,原告江苏某宇公司将案涉合同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宋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江苏某宇公司与宋某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
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案涉施工合同对双方施工要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履行自己相应义务。根据鉴定确定的具体质量问题、施工日志和《监理通知单》等施工资料,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而完成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施工是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督促、决策并非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承包人已经尽到一定监督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对于整改、鉴定费用的责任承担■★,综合本案工程量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承包人承担40%的责任,违法分包人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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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三,具体损失大小认定。依据鉴定意见和相关票据■■,依法认定返工、改建费用为430728.84元,鉴定费为86000元◆■■■。关于原告主张工期延误管理成本损失■★★,因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发包人将某污水提升泵站工程发包给原告江苏某宇公司,后原告江苏某宇公司将案涉合同分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宋某。施工过程中,案涉工程泵房发生沉井超沉,原告江苏某宇公司对涉案沉井超沉问题进行了整改(返工、改建)并产生整改费用。后原告江苏某宇公司申请对案涉泵房主沉井超沉1■★.5米的原因◆■★■◆、实施的整改方案及整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并提供了施工日志、施工图纸◆◆◆■、勘察报告★★◆、现场照片相关证据■◆★,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某污水泵站泵房沉井超沉产生的返工、改建费用430728◆■★◆★◆.84元◆■,工期延误损失22.5万元,案件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8.6万元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最终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某宇公司给付泵站泵房沉井超沉产生的返工★★◆■■、改建费用258437◆★.30 元◆■◆◆■;驳回江苏某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217 元,由江苏某宇公司负担6528 元★■,由宋某负担4689 元。保全费4311元,由江苏某宇公司负担2509 元,由宋某负担1802 元◆■★★◆。鉴定费86000元★◆,由江苏某宇公司负担34400 元,由宋某负担51600 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工程质量问题责任承担■★■★■。针对案涉工程泵房沉井超沉产生的原因,被告辩称其提供仅是劳务,报酬是按照开挖的土方量计算;首先★★★★◆■,案涉合同虽然无效,但可以体现原■◆◆◆■、被告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有必要根据施工图纸◆■、土质数据以及以往施工经验根据甲方施工方案自行制定一套有管理、有组织★★★■、有指挥◆■、有应急专业性强的下沉施工方法及措施;其次,现被告认为根据事实合同,其仅负责劳务部分,辩称事故发生的责任不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称。根据淮安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鉴定意见的第一项、第三项,被告宋某的施工存在问题■★,根据第四项◆■◆■、第五项原告未能做到督促、随时决策★★■★★。根据鉴定确定的具体质量问题来看,与原告未完全及时尽到监督、决策义务也有一定关系◆■◆■★,但被告完成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施工是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的督促、决策并非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施工日志◆■■★、《监理通知单(质量控制类)》、《监理通知回复单(质量控制类)》■◆■■■★,原告已经尽到一定监督义务★■■,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对于整改、鉴定费用的责任承担,综合本案工程量等实际情况,酌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告辩称其仅提供劳务,报酬按照开挖的土方量计算■◆■★★;被告提供土方开挖工作均是由原告方现场负责进行技术指导,每日开挖原告方均有施工记录。被告认为事故发生的责任不在于被告◆★■◆◆,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涉案成果,交付时没有任何问题■■★■,所以被告对之后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应当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提供了结算清单、图纸、图相关证据。